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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某于2017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胡某任销售经理一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附竞业限制条款)》。2018年初,胡某调岗为培训经理。201811月,公司通过微信、邮件方式向胡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就此没有到公司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进行过多次沟通,后胡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代理过程: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向公司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然后针对胡某的仲裁请求,仔细研究《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对胡某的仲裁请求一一进行答辩,并最终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

 

代理意见:

1、对于胡某主张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方在庭审中陈述是胡某无法胜任销售经理一职,经调岗后仍无法胜任,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胡某主张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在胡某向公司出具的一份文件中可见,胡某自述其与公司对于离职时间已经达成一致,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3、对于胡某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公司此前已向其发函告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

 

律师点评:

企业经营过程中无可避免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今天通知员工明天就不用上班了,过程很简单,却往往让企业付出代价。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奖罚都予以公示签收。在解雇前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若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保留对员工警告、处罚或者其他工作记录的书面证据,再依据法律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谨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某些特定岗位的员工才适用,且即便合同解除后告知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还是需要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