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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诉梁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梁某甲、梁某乙与案外人梁某丙(三人下文分别称甲、乙、丙)于2018年3月集资设立某餐饮公司,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份协议原件均已销毁),其中甲出资15万元,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同年7月,三人欲终止合伙,对于甲的出资,甲乙商定由乙向甲退还24万元。为了取得24万元,甲通过银行流水制造了24万元“欠款”:11月,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24万元;同月,甲通过银行向乙转账24万元,但转账当天,甲指派好友郭某陪同乙前往银行柜台,令乙取出5万元现金交给郭某,另转账19万元至郭某账户。因此, 24万元“借款事实”产生,而乙未实际收取24万元款项。后乙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14万元,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0万元“欠款”及迟延利息。

办案过程:

我所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还向当事人的家人确认了部分案件细节。根据所掌握的事实,承办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两套应诉方案,并分析了两方案的利弊:方案1.直接应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乙未实际取得借款;方案2. 承认24万元的款项存在,仅就剩余10万元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与对方协商。方案1能在本案中为当事人争取较大利益,但不能处理三人退伙的事宜,后续有产生更多纠纷的隐患;方案2要求当事人在本案中承担10万元债务,但能够一并处理甲的退伙。当事人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耐心解释,又与家人商议后,最终选择了方案2。

尾声: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确认了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及利息;庭后,双方达成调解,乙于3日内一次性支付10万元,无需支付利息。另外,当事人与案外人丙签署了承诺书,只要乙按约履行甲乙之间的调解协议,乙丙不再就退伙的事项互相主张债权,由此避免了后续一系列不确定的纠纷。

身为律师,应当思考的是通过已有的案件为当事人解决尽可能多的问题,而不是将眼光局限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