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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佛山南海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孵化合作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承租孵化器管理公司园区内单位。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和公摊水电费用。孵化器管理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公摊水电费用。
代理过程:
本所律师接案后,马上向某孵化管理公司收集材料,了解到的情况是某科技公司登记注册在园区的公司是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并没有装修入驻园区,没有固定资产,也不清楚主公司的财产情况。
代理意见:
1、由于某科技公司一直没有入驻园区,也无法找到联系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找到某科技公司,要求其支付租金等费用。
2、本案标的额小,且某科技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成本过高,双方达成和解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法,还能减轻诉累。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双方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却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诉讼中被告无法联系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是需要起诉至法院,现在没财产可供执行,不代表以后一直没有,到有财产的时候再向法院起诉,有可能就过了诉讼时效,即便证据再如何充分,也于事无补。而且有法院在其中斡旋,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既节省了时间,又减轻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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