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x

潘女士诉李先生执行异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执行异议被申请人李先生诉罗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因义务人罗先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先生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罗先生名下的房产,法院依法对罗先生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现执行异议申请人潘女士作为罗先生的前妻,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主张涉案查封的房产根据《离婚协议书》应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辩称:1.涉案查封的房产于《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抵押人罗先生未经抵押权人李先生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2.申请人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至女方一人名下具有帮助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是否能产生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案件结果:本案查封的房产于2013年4月3日设立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离婚协议书》于2014年8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抵押期间签订,协议内容的约定未经抵押权人李先生的同意,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抵押财产,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潘女士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