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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以来,原告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双方一直存在金属制品货物交易往来,因是老客户关系,双方进行交易并未签订有书面合同,仅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达成口头协议。截止2017年7月25日止,原告对每笔交易均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被告尚欠171989元货款未支付。2017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对账单》,明确说明了双方每笔交易的时间、标的物、价格、以及已支付金额和尚欠金额。诉讼中,原告主张要求支付所欠货款及其利息,同时提交了部分交易的《送货单》作为已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的证据。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案件亮点: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证据的提交,弥补了交易无书面合同佐证的证据效力。

案件结果:本案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据间能相互佐证,应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