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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中介服务部诉李女士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某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方,于2017年12月13日促成卖方吴耀辉与买方被告李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鉴于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买卖双方延期向居间方支付佣金的,须以成交价的3%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居间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日,被告李女士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确认居间服务费为“合同中注明的转让价款的1%元整”。2018年3月21日,卖方吴耀辉、买方被告李女士、原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成交价为365万元,居间服务费为36500元。诉讼中,原告主张:1.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36500元;2.要求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1.被告与卖方仅达成了买卖的意向,现被告已无法购买卖方的商铺,应当仅需支付部分居间服务费;2.支付佣金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达成了交易,现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交易和过户,所以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居间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包括后续交易事宜。

案件结果:本案《合同》约定“若因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过户完成的,居间方有权收取约定的佣金”,涉案《合同》系被告单方原因导致无法过户完成,居间方无过错,合同的解除不应影响原告中介费的收取。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中介费365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并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后判令被告限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