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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诉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年月30日,仲裁申请人李女士与被申请人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公司提供小程序基础服务,李女士支付制作费23800元。合同签订当天,李女士向公司通过微信支付了23800元,并取得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主张:1.合同签订时被申请人未提醒合同文本背面有合同条款;2.合同签订时被申请人声称是支付宝公司官方授权,欺诈申请人签订了合同;3.合同约定价格高出市场价数十倍。申请人认为,该合同因欺诈和显示公平,为可撤销合同,可依法撤销合同并退还服务费23800元。被申请人辩称:1.合同在双方平等自愿条件下签订,不存在欺诈或显示公平的撤销事由;2.合同约定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属于以合理价格完成的交易行为;3.被申请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已成功开发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小程序。

争议焦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欺诈、显示公平的可撤销事由。

案件结果: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声称为支付宝公司官方授权的事实没有证据佐证,亦未提供合同约定价格远高于小程序制作费市场价的相关证据,并且对合同文本背面的合同条款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一半服务费的方式结束案件。